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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法规草案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1月15日至2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fgwy@spcsc.sh.cn

(三)传真请发至: 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0年11月15日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满足终身学习需求,促进终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终身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范围)

本市建立以满足全民终身学习需求为目标,开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的终身教育体系。

本条例所称的终身教育,是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对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民、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老年人、残疾人等开展的成人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终身教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工作方针)

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促进学习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终身教育协调机构)

设立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终身教育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终身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责)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终身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农业、财政、税务、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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