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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考院高招〔2008〕41号

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

现将《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报名实施办法,做好2009年高考报名工作。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各区(县)招办和考生学籍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制定的高考报名办法和政策措施,进一步严格户籍学籍双认定,对报名考生的相应证件、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核查,并通过必要的报名资格公示,加强对高考考生报名资格的宣传和资格认定管理,切实落实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对相关负责资格认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2009年上海高考考生的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

2、18至24周岁的男性考生须通过《上海市公民兵役证》的查验(详见“适龄公民就学时查验兵役证”的规定)。

3、户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本市常住户口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2)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或蓝印户口已转为上海市户籍的高中阶段毕业生(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并须持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者。

(3)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其报名和考试(2009年6月7日、8日、9日)时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4)非本市常住户口,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长期在沪借读(须高中一年级以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确有困难,持相应的证明可要求在沪报考。

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籍户口;

父母双方随工作单位长期在沪工作,该单位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照顾范围的(宝钢冶建单位、中国船舶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〇一所六室、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上海工程指挥部、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工业部第五设计院),在沪借读考生。

(5)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地企业在沪工作的职工,高中阶段在沪借读,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6)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省市籍生源2008届毕业但未被录取的学生以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籍生源应届毕业生。

(7)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并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考生(统一在黄浦区高招办办理报名信息确认并参加考试)。

(8)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外省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9)在上海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

4、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2008年参加高考,因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被取消2008年全国高考各科成绩者;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未经查验兵役者(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所有符合2009年市教委文件规定的且参加秋季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都必须参加本次报名,包括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考生、不在上海进行招生录取的新疆班西藏班考生和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另外非通用语种、保送生、体育单招等考生也必须参加本次报名。5月份本市普通高校招收应届“三校”毕业生高考的报名办法另行制订。根据市教委关于应届 “三校”毕业生在6月高考和5月高考中只能选择参加一次的规定,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在组织报名时需提醒应届“三校”毕业生特别予以注意:若报名参加6月份高考,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参加高职(专科)层次自主招生的报名办法由市教委另行制定。

报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报名办法详见《2009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和《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及专业考试、志愿填报安排

1、2009年上海高考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考生到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户口即将转入本市的外省市应届高中毕业生,如在报名时户口手续尚未办妥,可先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或军转办、人事部门、工作单位]出具的“户口正在办理”的证明,到将落户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先预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如在2009年5月31日前仍未办妥户籍手续的,则不能在本市参加高考。

非本市常住户口、允许在沪报考的考生,持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本市借读中学的证明和父母一方原在上海居住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署)证明,到本市借读中学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确认报名信息。持境内引进人才居住证报考的考生,确认时还须交验办理主证、副证的通知书(副联)。另外,经批准的外地在沪企业在沪工作的职工子女在沪报考,须由该企业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考生名单下达给借读高中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才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其他非本市户口的考生,应回户口所在地报考。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市有寄宿条件的中职校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不迁转户口,按上海学生待遇参加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的规定,这些毕业学生的报名信息确认由所在学校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在学籍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办理。允许报名的名单由上海市成职教处审定或负责提供。

本市户口、长期在外省市中学借读的考生,一律回沪参加高考。

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要同时确保提供的报名表信息、志愿表信息真实、准确,必须认真、仔细阅读“上海市各类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规则”,并网上签署(以点击确认方式)《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三、网上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地点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设置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应届“三校”毕业生既可在学籍所在地,也可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设置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设置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在职职工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设置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

四、高考报名号

考生的高考报名号14位数,编制办法参见《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各类招生考试报名号编制标准》(沪教考院高招〔2005〕41号)。

考生的高考准考证号由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随机编排。

五、网上报名页面上为显示照片或显示不符的考生照片采集安排

1、照片采集日期:2008年12月11日—17日(每天9:00—16:00)

2、照片采集地点:上海市健生公司(上海市瞿溪路350号底楼大厅)

3、考生须携带报名确认时打印的拍照凭证、本人身份证

六、体检安排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第4条实行区(县)属地体检的规定,具体安排如下:

1、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体检,由各区(县)招生体检站会同区(县)招生办公室与各中学商定体检的日程安排。

2、应届中专、职校和技校毕业生的体检,由各区(县)招生体检站会同区(县)招生办公室与各中专、职校和技校商定体检的日程安排。

3、往届生和在职职工等其他考生的体检,一般在3月份,每周一至周五下午的2点至3点,由考生自行前往报名所在地的区(县)招生体检站进行体检(闵行区、金山区和浦东新区的区域内有2至3个招生体检站,考生可选择就近的招生体检站进行体检)。

4、本市户口、长期在外省市中学借读的个别考生的体检,可在返沪办理报名信息

确认手续期间,同时进行体检;各区(县)招生体检站应会同区(县)招生办公室及时安排好需要返回外省市借读考生的体检。

5、各区(县)招生体检站一般于2月下旬至4月底期间,组织安排秋季高考考生的体检(包括复查),便于考生于五月初填报学校和专业。

6、2009年秋季高考考生的体检,统一填写由招生体检站提供、一式二份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表》,同时将体检信息输入计算机招生体检软件,为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网上招生做好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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