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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致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20-08-24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致2020年全国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

你们好!

欢迎在江苏参加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向你们致以最诚挚的祝福,愿你们心之所向,未来可期!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是最高学历层次的全国统考,为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安全有序,保障每一位考生顺利参加考试,我们在此作以下提醒。

一、考前提醒

1. 考试时间: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2.考生要熟悉考试的各项要求,做好证件(提前网上打印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文具等方面的准备、检查,按照报考点说明,提前熟悉交通路线、考场具体位置及周边环境,考试期间,注意交通安全,防寒防冻。

3.在进入考场时,考生要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为方便金属探测器检查,考生尽量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或衣物。

4.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无封套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5.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二、考试作答提醒

1.考生作答前要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

2.考生领到答题卡或答题纸、试卷后,要认真核对答题卡、试卷上的考试科目是否与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并按规定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凡因漏贴条形码、漏填错填考生信息、答卷字迹不清等原因而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承担。

3.统考科目考试时,作答非选择题,考生须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各题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要注意,凡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超出本题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卡黑色边框线)作答的,答案无效;作答选择题,须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选项的方框涂满、涂黑;如需改动,需用橡皮或小刀擦(刮)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

4.考生应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黑色字迹签字笔。

三、诚信考试提醒

1.为规范考试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按照教育部要求,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部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均在视频监控下进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已正式实施,再次明确国家考试违规作弊的严重性,明确将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行为。

3.考生须遵守《考场规则》,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承诺。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会通报作弊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同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供高等学校、用人单位查询。

4.请考生不要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凡携带者,考前如不交出,开考后不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一律按照作弊处理。

5.考试时间以考点发出的考试信号为准。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否则按违规处理。

6.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再次提醒各位考生,请珍惜个人名誉,遵守法律法规,争当诚信考生。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违禁物品(特别是手机)!千万不要找人替考或者替代他人考试!

有关我省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公布的事项,请关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jseea.cn(因成绩查询需要考生编号和证件号码,请考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

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举报电话:025-83235984,邮箱:jseea_yjs@163.com。

最后,祝各位考生考出好成绩!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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