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达成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和标准,本市按照教育部关于“一个门槛,两项评估内容,一个公众满意度”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评估规定,上海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达成度如下: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了国家“一个门槛”规定
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即“一个门槛”)后进行。经上海市教委提请教育部备案认定的本市义务教育8项基本办学标准为: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师生比,专任教师高一层次学历比例,班额,计算机生机比,生均图书册数,生均公用经费。依据这一规定,目前本市各区县义务教育所有中小学校都达到了办学基本标准,符合教育部“一个门槛”的督导规定要求。
区县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符合国家“两项评估内容”的要求。
教育部规定“两项评估内容”具体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以及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据此,本市对于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分别计算),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依据2012年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上海所有区县小学和初中8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均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标准。
上海对区县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内容:一是政府履行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具体为:区县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情况及自身努力程度;教育布局结构及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教师队伍建设;区域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权益等。二是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情况,具体为:包括学校管理;课程实施;学生发展;条件保障;改革特色等。经市督政组对17个区县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各区县已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目标,达到了教育部规定的“两项内容”要求。
各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达到了预期的发展目标
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建立了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制度,调查结果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据此,本市借鉴PISA测试的经验,通过整群抽样的方式,开展四大类别的问卷调查。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专业机构集中汇总,严格确保了问卷的真实性与保密性。
按照教育部“问卷调查人数按县域常住人口的1.5‰确定,其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等要求,本市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抽样人群和对象上,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把公众满意度的问卷对象延伸到市和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体现了民意代表的广泛性和参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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