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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强高校招生监察 9项违规行为必究上海加强高校招生监察 9项违规行为必究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原标题:上海加强高校招生监察 9项违规行为必究

近日,上海市教卫党委、上海市教委印发通知,公布《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下面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等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的9项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明确招生监察职责权限

《办法》共设五章31条细则,要求招生监察工作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认真贯彻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监察招生工作全过程,强化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以及对自主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监督。

《办法》指出,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单位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联席会议和教育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对招生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招生录取中发生的突出矛盾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招生中的突出违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监察室)具体负责全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

《办法》中的第7条规定,各区县教育局、各招生高校、市教育考试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组长应由纪委书记或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应有监察干部、信访干部等,在上级监察部门和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本地区、本学校、本部门的招生监察职责。

《办法》中的第9条列出了招生监察职责权限,包括:出席或者列席有关招生工作会议,参与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录取方案、工作制度等的研究与制订,提出监督制约、问题防范的措施和建议;在考试及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进驻现场履职,实行现场监察,参加招生有关重要事项研究,督察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同步监察工作;招生监察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监察职责,熟悉招生监察业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遵守招生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明晰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第12条强调,要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和宣传咨询情况监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在招生宣传中出现虚假不实内容、对考生及家长作违规许诺、隐瞒办学类型、性质、层次等行为。

第19条明确规定,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凡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坚决查处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

对于公众关注的收费项目,第21条指出,要开展招生收费工作监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央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进行公示。坚决查处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第24条清晰地划定了在高校招考中9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其中包括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家长或其关系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吃请、娱乐、旅游等各种不正当利益的等等。

【相关链接】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有关“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家长或其关系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吃请、娱乐、旅游等各种不正当利益的;

9.国家及本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明确禁止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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