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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教育培训市场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须设专用账户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从上海市教委媒体通气会上获悉,根据7月20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须到相关部门申请准入登记,并设立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后方可开展培训经营活动。同时,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

申请准入登记后方可颁发“营业执照”

据了解,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袁雯强调。

《登记办法》规定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登记要求”,同时明确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准入审核和登记发证”的程序和要求。该《办法》实施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务必根据及时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正常合法经营。

袁雯指出表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是顺应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有效地满足市民多样化的终身学习的需求。

据悉,《登记办法》与《管理办法》统称为“两个《办法》”,均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三个部门共同依法制定,已于6月20日正式下发,并于30天后(即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设立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方可经营

据悉,两个《办法》特别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应当依法设立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后,方可开展培训经营活动。在办学过程中,须按规定使用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学杂费资金的缴存和收支管理。

此外,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招生培训经营活动时,应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或协议)》,保障服务质量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两个《办法》还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其发布的招生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海市教委终身教育处副处长程培元表示,规范统一学杂费账户管理更有利于政府对这些机构进行资金监管,一旦出现问题,也能有效保护学员与相关从业者的利益。市教委将联合工商部门和人保部进一步规范《培训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推出建设性的规范文本,切实保障学员的利益。

“两个《办法》的制定,是为教育培训机构‘开正门,走正道’的一种方式。希望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学员自我保护等多方联动,有效推进教育市场的规范化。”程培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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