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在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就读于普通高级中等学校的残疾学生逐步实行免费教育,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提出,对就读于普通高级中等学校的残疾学生逐步实行免费教育。对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优先给予国家助学金待遇。
《条例》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相关证照,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供水、供电企业应当在水、电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政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
违反《条例》规定,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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