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贯彻实施《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江西省教育厅召开,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魏小琴,江西省副省长孙刚出席。大江网记者获悉,《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学生权益、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师生安全保障等进行了明确,并要求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把道德教育放在首位。
严禁用人单位变相招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
《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考试,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和编班的依据。另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每所公办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制定招生办法,并在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胁迫、诱骗、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在学校管理中,《条例》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雷区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校舍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每学期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标准、教学质量低等原因,需要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相对集中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方案。边远地区、库区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同时,学校每学期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校车管理的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在学校门口的路段,道路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减速、限速、禁鸣等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
教师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条例》对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教师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给予有针对性的帮助、关爱。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同时,鼓励教师对学生无偿进行个别辅导。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
学校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实验等课时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推进课堂教育、考试、招生和质量评选制度等改革,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把道德教育放在首位,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人格。另外,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课程方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实验等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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