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季起我省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我省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该助学金资助范围为: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就读列入资助范围的幼儿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小、中、大班幼儿为资助对象,全省平均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人数的3%以内(含3%)确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分布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幼儿园资助人数实行差异比例办法,即在确定资助面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省定平均比例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老少边岛(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海岛地区)倾斜,努力使学前教育资助实现区域均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应助尽助。
该助学金主要对两类幼儿予以资助:孤儿或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等。该助学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类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第二类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据了解,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分担。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发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申请发放工作由幼儿园资助工作人员按“家访摸底→分类建档→预审公示→注册激活→以证券拨款”顺序进行。另外,各幼儿园还要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和提供特殊困难幼儿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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