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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市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2013年天津市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坚持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普惠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1.总体要求

(1)公办小学招生实行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入学,按照区县教育局划定的学区片,规定的招生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2)民办小学招生在区县教育局统筹指导下进行。

(3)特殊教育学校招生与小学招生同时进行。

2.相关政策

(1)2013年招收新生年龄为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招生时间统一在5月25日至5月26日进行。

(2)适龄儿童依据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房屋居住的有效证件、儿童预防接种证,在所属学区片小学报名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必须是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调配到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入学。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津入学,须持有暂住证、户籍证明(户口复印件)、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区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小学就读。

(4)华侨、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生班额继续按照市教委《关于在小学全面推进小班化教育的意见》(津教委小〔2006〕2号)中提出的要求执行。

(二)初中招生

1.总体要求

(1)初中招生工作在市教委宏观指导下,由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教委直属学校初中部和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招生由所属区县教育局管理。

(2)初中招生工作原则上在6月中旬开始,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初中招生面向本区县,不跨区县招生。

(3)初中招生学区片、市内六区优质高中初中部招生的推荐结果等要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相关政策

(1)全市各区县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初中免试就近入学。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现有教育资源的实际,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调整学区片,严格控制初中班额,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努力为学生提供公平、均衡的教育条件,合理安排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到公办学校就读。

(2)市内六区的优质高中初中部的招生计划要全部用于指标分配;推荐指标要依据小学毕业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到区内每一所小学;推荐工作要充分运用《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价手册》积累的成长信息,采取多元评价方式进行,禁止与奥赛等学科类竞赛证书、等级证书挂钩,禁止举行全区性的选拔考试。

(3)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办学条件,核准民办学校招生规模,确定招生计划,要指导民办学校健全初中招生免试入学的办法。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进行选拔性考试。自愿选择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按照各区县确定的招生办法入学。

(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初中免试就近入学、指标生推荐、免收学杂费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回户籍区升学的学生(含蓝印户口),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区实际在学区片内安排就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领导,确保招生工作的稳定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招生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的稳定。各区县教育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统筹协调好招生工作。

(二)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和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摸清残疾儿童少年基本情况,深入研究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新生及插班招生,积极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和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三)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和信访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领会政策,面向社会,面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各小学应在招生前一周将招生简章张贴公布,明确学校招生范围、报名手续、有关要求等。要大力宣传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成果,大力宣传"身边好学校",采取有力措施抑制择校蔓延。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安排专人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

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禁止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禁止将学生分为重点、非重点班、实验班;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形式招生;禁止学校向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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