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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西省民办高校招生自律公约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为巩固规范管理年成果,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民办高校的良好形象。我们郑重承诺,共同遵守以下公约:

一、杜绝不实宣传。不对外公布未经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招生简章(广告)中实事求是公开学校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和毕业证书性质,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虚假承诺宣传,切实兑现招生简章(广告)中的所有承诺。

二、规范招生行为。不到兄弟院校校园内进行招生宣传,不“抢挖”兄弟院校招生人员;不委托校外招生中介和人员为本校招生,规范本校招生人员管理;尊重兄弟院校,教育与约束招生人员,杜绝恶意攻击和毁谤兄弟院校的行为。

三、严惩违规人员。加强对招生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对有违规行为的招生人员必须从速、从严进行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招生人员应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正确使用通知书。统招生寄发由省高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的录取通知书,自考助学班招生由学校统一寄发经省教育厅备案同意的入学通知书。

五、公示收费情况。在新生报到处一律设置公示牌,公示所有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六、明确学籍身份。学生缴费时,必须按学生类别在收费票据上注明“统招生”、“自考生”等字样,确保当场明确学籍身份,严把入口关。

七、尊重学生选择。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为学生提供求学服务,尊重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的权利。在正式办理学生注册前,学校要有专人负责给学生和随行的学生家长讲明有关政策规定,学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学的,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退学退费规定执行。

八、建立诉求渠道。面向学生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诉求表达机制,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意见及时处理,不足及时改正。

九、接受各方监督。各民办高校自觉接受省教育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办好人民群众满意,党和政府放心的民办高校,确保学校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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