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4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生源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组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制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指导各地落实任教岗位、编制、人事和工资福利等政策措施。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省教育厅。
第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合作,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任教岗位、人事接转、编制和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第三条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四条每年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免费师范生录取信息(含电子文档)提交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第五条加强与培养学校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培养期间免费师范生留级、休学、退学、死亡等异动情况。
第六条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立免费师范生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免费师范生信息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管理工作。每年10月底前,向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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