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
鄂教学[2008]1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转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转学工作的领导
各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高度重视高校学生转学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转学工作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制度,明确签批校领导、学籍管理部门在转学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省教育厅建立由厅领导主持的协调处理高校学生转学工作集体办公制度。高校学生转学日常工作由厅高校学生处具体负责。各高校要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校转学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公开。
二、坚持高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原则要求
1、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转学,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同招生录取批次之间学校进行。
3、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4、严禁高校以先“借读”后转学等名义,接收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和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报到入学;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的学生到校就读。
5、各高校每年转出转入学生实行总量控制。中央部委高校、省属本科学校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录取学生总数的3‰,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录取学生总数的5‰。
6、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省教育厅对学生本人和其他个人递送的转学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转学理由和条件的审查
各高校学籍管理部门要对转学申请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持转学理由正当,转出、转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的原则。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转学申请,学校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转学,不得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
(一)学生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3、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和第二次转学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同招生录取批次间学校进行);
5、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6、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7、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理由的。
四、报送学生转学材料要求
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从外省高校转入省内高校的,均由转入高校学籍管理部门到省教育厅办理确认手续;从省内高校转入外省高校的,由转出高校学籍管理部门到省教育厅办理确认手续。学校办理确认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办理学生转学确认情况报告(编学校文号、署签发校领导姓名);
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见附件1),加盖学校公章;
3、《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六份,见附件2),转入、转出学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4、申请转学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5、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6、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7、因身体状况提出转学的,须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原始病历。因专长提出转学的,须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五、办理学生转学时间及程序
(一)受理材料时间
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手续。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1月4日至1月18日, 7月10日至7月25日。逾期报送材料的,省教育厅不予受理。
(二)办理转学程序
1、省内高校之间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在转学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2、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在转学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由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在转学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先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所报省教育厅确认。
确认转学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函复为准。转出、转入学校在收到转学确认书面函复后,要及时办理学生电子学籍异动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严格执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学生转学工作职责和审查流程,实行学校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转学作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职责落实到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个人。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提供转学学生的情况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密防范和坚决查处学校教职工、社会人员、非法中介假借学生转学名义敛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凡不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审核把关,违规审批学生转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停止其办理转学手续工作,并向全省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学校采取联动处罚措施外,还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2009年1月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
2、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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