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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关于《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6年11月21日在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彭智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的立法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等规定,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开展了《条例》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并委托重庆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等问题对全市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讨论稿)》,并于2006年初提交市教委。7月,市教委提出《重庆市教育考试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8月初,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条例(送审稿)》后,按照法规制定程序,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查。书面征求了40个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10多个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召开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法律专家、教育专家、高等学校参加的论证会,此外还在新华网重庆频道进行网上公开立法听证。经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反复认真修改,形成了这份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6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共8章50条。

二、制定《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草案》是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法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学习型社会和继续教育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家教育考试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我市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数逐年增加。仅以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为例,2003年至2006年参考人数依次是9.7万、13.03万、16.3万和19万,加上高教自考、英语四六级考试等,每年达百万之众。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在全国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讲话中指出"国家教育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考试将人才培养、人才甄选、人才配置、人才流动等有机衔接,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人才选拔的准确性,人才使用的科学性和人才流动的合理性。随着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刻不容缓。重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呼吁重庆市率先制定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公正有序进行,维护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素质教育。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我市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的有益探索,也为国家立法积累和提供了经验。

(二)制定《草案》是实现国家教育考试公平的需要。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提高公民素质的一种重要手段,已成为现代社会公民争取发展机会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影响着人们的自身发展,同时也起着改变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分流,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目前,考试种类纷繁复杂、考试组织规范欠缺、考题质量参差不齐、作弊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近几年来,考试环境和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考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个别地方甚至有由个体作弊向有预谋的群体作弊发展的趋势。考试作弊践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做人的社会公德,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教育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碍国家教育考试公平的实现。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组织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八条、《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委办[2000]173号)的有关规定,《草案》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推进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二)关于考生权利。

维护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制定《草案》的目的所在。《草案》第一次把考生视为独立的群体,明确其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应有的权利。《草案》第九条规定,考生享有参考权,知情权,人身安全权、健康权,检举控告权以及救济权。此外,对残障人员的报名应试权利也作了专款规定,"残障人员的报名应试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各级教育

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为残障考生应考提供必要条件。"

(三)关于命题原则。

命题是国家教育考试的核心环节。国家教育考试命题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人才选拔的准确性,也影响到国家教育考试的信度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尤其是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摆脱为单纯争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对高校选拔优秀人才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试题应当充分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做到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公平性、创新性,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关于考试加分。

在新华网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参加听证的人员以及在线的广大网民就考试加分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我们认为加分是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考生家长及考生所关注的问题。《草案》应当对加分问题进行规范。目前我国的教育考试加分政策有利有弊。弊在如果暗箱操作,考试成绩有失公允,助长社会作弊,毒害学子纯洁的心灵。利在素质教育方针将得到贯彻,可以平衡地区差异,实现受教育公平。两相权衡,教育考试加分利大于弊,且符合现实国家教育政策。本着去弊存利,《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或学校(单位)应在考试前公示加分的依据和范围。加分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加分。

(五)关于试卷评判。

试卷评判工作是国家教育考试中极其重要的环节,评判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为保证试卷评判的质量,《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试卷评判人员由市教育考试工作机构在具备一定资质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中遴选。试卷评判人员实行考核、淘汰和回避制度。"此外,本着对考生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考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复核考生成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分数的利用。

对考试成绩排名并进行炒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对国家教育考试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也容易产生以分数论成败的不正常现象。《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类学校不得实名公布考生成绩和名次;不得利用考生成绩和名次在媒体、互联网站上进行炒作,在户外广告上进行宣传。"

(七)关于安全保密。

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草案》制定了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考试工作机构、相关部门、试卷印制单位、考点以及评卷场等单位及其人员的保密职责。同时,为保证考试相关信息权威、有效,《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市教育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信息。"

(八)关于法律责任。

为杜绝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和权威,《草案》不仅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考区、学校、考点、考试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其他人员的各种失职、渎职和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也明确规定了考生违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考生在考试中找人代考的,利用虚假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取得加分资格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加分资格。

此外,《草案》授权教育考试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0-5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传播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考生加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替人考试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说明连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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