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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8月26日,长沙公布201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据了解,今年秋季长沙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根据公布2013年秋季中小学标准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原城区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之中。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

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按规定收取代收费。择校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的政策。

小学校服每套不超60元

根据通知,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中学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具体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特色校服需高于此规定的,另报市物价局核定。

取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城市中小学教育阶段住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严禁培训、补课等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代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各校要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湘价教[2009]71号),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并公示价格监督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站内摆放缴费明白卡、消费指南等价格宣传资料;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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