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二级学院院长易某、财务部主任洪某,将学院7000万元公款借给他人作注册验资用,收受好处费共计84万元,昨日,蔡甸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他们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3年初,湖北某学院二级学院成立,随后,易某担任院长,洪某被聘任为财务部主任。2011年4月初,湖北某担保公司总经理曾某找到某银行行长程某,请其找该行客户借款70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验资。程某找到洪某,提出将学院存在该银行的7000万元存款借给曾某用一下,并表示对方会给“好处费”,程某承诺保证这笔资金安全。洪某将此情况告知易某,易某同意了。
同月18日,程某安排洪某结识曾某后,程某离开。曾某向洪某提供了6家公司名单、银行账号、开户行、转账金额等信息,洪某按照曾某提供的信息填写了6张转账汇票,转账总额为7000万元,交给曾某办理转账手续,用于公司工商注册验资。当日,为感谢洪某的慷慨帮助,曾某向洪某个人账户转账“好处费”10万元。
同年5月25日,曾某又向洪某个人账户转账“好处费”74万元,洪某分给易某40万元。稍后,曾某将借来的7000万元还给了学院。
去年7月,相关部门在湖北某学院调查核实情况时,易某、洪某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收受好处费之事,并向单位退出“好处费”74万元,去年9月14日,洪某向侦办此案的检察机关退出“好处费”10万元。
法院一审时认为,易某、洪某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事业单位分别从事领导、财务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
易某、洪某在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向单位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追回,未造成经济损失,法院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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