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和维护各类人才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将开展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这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这次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的设置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并确有必要的,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解决或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应及时予以清理。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在黑龙江省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后按规定实施。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全面治理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等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程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
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认真检查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收费活动,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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