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近日发文强调,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必须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GPS)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正常运行。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12月25日发布的《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解读中,强调了对有关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车辆所属单位对本单位的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的,处200元罚款。
解读还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应当抄告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12年10月21日经山东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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