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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失业保险基金可作求职补贴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明年7月1日实施 基金支出范围将扩大

4日,省人社厅网站正式挂出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7月1日实施。新条例有多处修改,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可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而调整,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标准统一,外省户籍人员也可以在本省就业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新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所扩充,可新增用于“求职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促进就业补贴。

外地人员可在就业地申领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新增可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求职补贴,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求职补贴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新条例还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还允许重新就业者领取已核定的失业保险金。

外地户籍人员也可以在广东省内的就业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新条例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保险金标准随物价变动

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省政府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原规定的“实际情况”相比,“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更具体。此外,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删除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限”。

新条例还删去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规定改为“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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