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通知,湖北省将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在高中、初中增设正高级岗位,小学、幼儿园增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岗位。调整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岗位共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四级、五级、六级、七级。
据了解,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结构比例,结合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省级示范高中正高级教师比例为3%,普通高中和普通初中的正高级教师比例为2%,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正高级教师比例为0.5%。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可按照高于普通高中,低于省级示范高中的标准确定。
为实现教师资源均衡配置,通知还要求农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县级教育部门可会同人社部门组织开展跨校(园)竞聘上岗。积极鼓励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参加跨校评聘。
对于获得了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省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百千万工程或省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省特级教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湖北名师,省、部级表彰的优秀教师,获得“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经核准后可不占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予以聘用。其岗位聘用、晋升,按单位规定的岗位条件和聘用程序实施。
此外,教师岗位等级晋升应有相应岗位空缺,一般应遵循逐级晋升的原则,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批准可破格越级晋升,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备案。而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教师岗位(类别、等级)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和工资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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