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各主考学校,各行业(部门)委托单位,各助学机构:
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和全国考办关于自学考试专业管理有关要求,为促进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专业管理,解决专业停考或考试计划调整后考生继续完成自学考试学业获得相关学历的迫切需要,切实保障考生权益,经广泛征求主考学校意见,特制订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实质等效、公平公正、服务考生。
二、适用范围
已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以下相关专业、并已取得部分课程合格成
绩的在籍考生:
(一)已停考的专业;
(二)调整专业计划的专业;
(三)变更开考类型的专业。
三、工作规则
(一)已公布停考的专业,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第一年,停止注册新生,停止其他专业考生转入停考专业,继续安排停考专业课程考试;过渡期第二年,停止安排该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实践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继续安排,继续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过渡期满,不再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已注册未毕业的考生可根据本办法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学习。
(二)调整了专业计划的专业,上半年发布的新专业计划下一年度启用;下半年发布的新专业计划延后一年启用;旧专业计划在新专业计划启用时不再执行,不再安排旧专业计划的课程考试。
(三)变更了开考类型的专业,未调整专业计划的专业如变更了开考类型,课程考试安排正常编排;变更了开考类型的同时调整了专业计划的,均向新专业计划过渡,不再安排旧专业计划的课程考试。
四、过渡办法
(一)停考专业
1.专业公布停考后,在籍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课程中除公共政治课以外学分不足21学分,考籍所在地应及时指导考生变更报考专业。
2.仍继续报考本专业的考生,在过渡期第一年内,可以继续报考本专业课程考试,符合毕业标准办理本专业毕业证书。
3.在过渡期第二年,停止安排停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
(1)2016年前没有进行课程体系改革的专业,未取得合格成绩课程学分低于21学分的考生,可以选择继续报考同层次现行开考、与已取得合格成绩课程不重复的其他统考课程,符合毕业总学分要求、毕业考核合格办理本专业毕业证书。未取得合格成绩课程学分高于21学分的考生,应及时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报考。
(2)2016年前已完成课程体系改革的停考专业,在过渡期第二年,若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专业核心课学分达到28学分,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以选择报考同层次现行开考、与已取得合格成绩课程不重复的其他统考课程,达到毕业总学分要求、毕业考核合格办理本专业毕业证书。专业核心课已取得合格成绩课程未达到28学分的,应及时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报考。
4.预计在两年过渡期内无法毕业的考生,也应及时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报考。过渡期满后,本专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均须转入现行开考的其他专业继续报考。
5.转入其他专业的考生,已考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的成绩有效:
(1)考生必须取得公共基础课(公共课)合格成绩,同时取得转入专业不低于28学分的专业核心课(专业课)学分,本科层次的学位课成绩合格,符合转入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毕业考核合格办理转入专业毕业证书。
(2)凡转入其他专业的考生,均应参加转入专业的毕业考核。
(二)调整专业计划的专业
新专业计划启用后,旧专业计划不再执行,考生应报考新专业计划的课程。原已考旧专业计划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的,按照课程同类型实行学分顶替:
1.已取得合格成绩课程为公共课的学分顶替新专业计划中的公共基础课学分;
2.已取得合格成绩课程为专业课的先按课程学分顶替选考课学分,顶替后仍有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专业课,可按课程学分顶替新专业计划专业核心课的学分,顶替后继续报考新专业计划的课程,达到毕业标准办理毕业证书。
3.已取得了原专业计划中毕业考核合格成绩的不再参加调整专业计划后的毕业考核。
(三)变更开考类型的专业
1.现由面向社会开考、行业(部门)委托开考变更为面向学校开考的专业,原开考类型专业不再注册新生,由面向学校开考的首批主考学校向该类专业在籍考生做好继续报考的宣传和衔接工作,并提出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备案。
2.由面向学校开考、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变更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原开考类型专业不再注册新生。在籍考生所在主考学校、助学机构应指导在籍考生完成继续报考有关事宜;考生自愿由学校助学转为个人自学的,原主考学校、助学机构应负责完成考生助学关系解除和考籍变更。
五、有关要求
(一)已公布纳入课程体系改革的专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专业过渡。
(二)各地教育考试机构、主考学校、行业(部门)委托单位、助学机构应积极做好停考专业及新旧专业计划过渡的考生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及时通知考生,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反馈(027-68880241,027-68880338)。本通知由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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