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就业指导体系、法规政策规定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面对日渐上涨的违约金、难以避免的就业陷阱,高校就业部门传统的教育指导咨询,已难以满足毕业生应对纷繁复杂的就业问题需求。同学们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扣押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下称“三方协议”)、待缴的高额违约金,为大学生顺利就业带来了不小的阻力。
大学生常见求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是非法窃取求职者个人信息。用人单位盗用求职者个人信息的事例屡见不鲜,2015年11月,曾曝光一女士因在求职过程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而莫名收到信用卡还款账单的新闻。另外,随着网上招聘的普及,同学们网投简历数量大大提升,部分招聘平台无法有效保护求职人的基本信息。更有甚者进行分类出售,致使毕业生在求职期间信息外流,接到大量骚扰电话,收到虚假招聘信息,不仅为毕业生的应聘求职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更有可能造成求职者的财产损失。
二是以试用为名招而不聘。部分单位出于节约用人成本的考量,在单位工作量繁重期间恶意以实习试用为名获取廉价劳动力,后以无法解决户口、编制为名,变相劝退求职者。更有甚者,将涉及项目设计、技术研发的内容作为试用考核。求职者为成功竞聘往往会毫无保留地呈递自己最为满意的作品,贡献自己的科研成果。用人单位而后通过整合求职者作品,汲取求职者观点以完结项目。由于其本身并不需要吸纳新的人才,往往在获取成果后找寻借口拒绝招录求职者,进而造成求职者精力、成果的浪费。
三是违规扣押就业协议书。部分用人单位在雇佣双方达成初步签约意向后,就要求毕业生递交空白三方协议,否则当即不予录用求职者。毕业生认为递交三方办理签约流程,已然是工作落定,并未额外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双方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后期用人单位单方面告知毕业生无法签订就业协议,退还空白的三方协议,导致毕业生不仅错过黄金求职期陷入求职困境,亦难以举证维权获得赔偿。另外,也存在有些毕业生因在后期找到更加理想的单位,申请要回空白三方协议但前一用人单位拒不退还的情况。
四是肆意约定违约金。当前用人单位出于对防止人才流失、避免招聘成本损耗等因素的考量,往往会在三方协议或附加条款中规定几千到上万元不等的违约金。为此,如若毕业生想要解除协议只能以缴纳高额违约金为代价换取一纸解约书,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埋单。另外,有些用人单位为避免毕业生肆意违约且拒不缴纳违约金,会以签约为名,向毕业生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约定于一定期限或求职者达到某些先决条件后退还。
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成因分析
首先,毕业生法律意识淡薄。应届毕业生普遍欠缺社会经历,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往往在择业过程中,过度听信用人单位对于薪酬福利、任职岗位等口头承诺,欠缺证据留存意识。另外,忽视税前与税后工资的差异,不重视事业编制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未与用人单位确认自己工作地点等用人单位与求职小白进行的文字游戏。一旦遭遇侵权,也会选择将被侵权事件当作求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历练经历。另外,高校开设就业法律指导课程的屈指可数,欠缺系统的就业法律知识做补给,没有证据留存意识,往往真正遇到纠纷无法解决时才会求助,但此时往往已成定局,难以维权。
其次,毕业生目标不明,盲目签约。自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首次突破700万大关以来,史上最难就业季、史上更难就业季的称谓就不绝于耳。《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显示,有将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希望自己的工作地点位于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众所周知,大城市虽然能够提供毕业生较多的就业机会,但往往人才济济,竞争激烈,部分毕业生难以脱颖而出顺利找到理想工作。为避免自身陷入毕业就失业的窘境,毕业生往往采取保守策略——骑驴找马,手中握有一份可能并不理想、不符合自身发展目标的保底协议书,若在后期找到薪酬满意的工作,就会义无反顾地踏上违约之路。这不仅造成了用人单位招聘成本的浪费,也对自己和同校学子未来就业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不良影响。
最后,缺乏对三方协议违约金的明文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仅能在违反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两种情形下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准大学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尚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对于其择业、就业而言,各类纠纷往往发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正式入职前。三方协议作为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录用意向达成的证明,因尚未与用人单位间建立劳动关系,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仅能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予以规制。综上,笔者认为在三方协议上约定违约金是有效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过低或过高,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维权,但毕业生在考虑时间成本、求职成本等因素后,往往会选择直接缴纳违约金,以快速换取解约函。
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应对措施
要重视高校就业法律指导职能,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多层次、多维度、全面完善有关就业法律方面的课程设置。首先,在为低年级同学开设相关课程时,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加强对同学们的法制教育,让同学们明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培养同学们形成较强的契约意识。运用案例及有关数据激发新生的维权意识,培养同学们的证据留存观念,让同学们知悉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就业过程中的重要性,从内心重视相关理论的学习。其次,将高年级同学作为着重培养对象,开设涵盖民法、劳动法等基础法律知识的就业课程,结合各专业特色,讲授与其专业相关的基本法,进一步提升授课内容与实务的关联程度,为同学们未来择业、从业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要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择业观,做到谨慎签约诚信履约。一曲《北京北京》唱出了许多“北漂”一族的心声,也从侧面表达出了大城市激烈的竞争下所带来的超乎想象的压力。选择竞争激烈的“北上广”或者生活相对安逸的家乡,对就业地、从事岗位、任职单位等因素的考量无疑成为萦绕在许多毕业生心间的难题。把握先机,在大学生入学初始就从就业及心理两方面加强对大学生的引导,让同学们了解自身优势和就业的方向,培养他们的家国情怀,引导同学们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发展政策相结合,树立正确、科学的就业观,帮助他们在择业中准确定位,从而做到严谨签约。
要完善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法规,保障毕业生维权有据。在违约金的数额确定上,实务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谈判的资格。而三方协议签订于雇佣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前,基于双方合意所达成的违约金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纵使根据相关规定,在违约金过低或是过高时,虽然可以提出变更请求,但现实中基于对诉讼成本的考量,真正通过诉讼来申请变更之诉的毕业生少之又少。为更好地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提升规定的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限制雇佣双方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若是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则违约金不得高于毕业生的月收入,进而更好地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
随着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就业市场情况的多变,加强高校就业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大学生就业求职法律的指导,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间展开良性互动具有现实意义。为此,重视高校就业法律指导职能,完善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法规,通过国家、社会、高校多方合力,切实保障大学生就业求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实现大学生的高质量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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