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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法律》每日一题(4月19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4-22

 

题目: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认识到杀人行为是违法的,也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亡的目的,并将该想法付诸实施,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甲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错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可知,甲存在自首情节,可以(而非“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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