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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每日一题(4月19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4-22

 

题目:甲委托乙代销电视机,乙分别与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说明是代甲销售。后乙将与丙、丁签订合同的事实告知甲。甲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约定数量的电视机。丙接收了电视机,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反悔,直接向甲履行了付款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丙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连带责任

B、乙可以自己是受托人为由拒绝对丁履行交货义务

C、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意味着选择乙作为相对人

D、丁拒收电视机后又向甲付款的行为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本题中,第三人丙、丁与乙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甲与乙之间的代理关系,若丙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乙应当向甲披露丙,甲可以行使乙对丙的权利,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乙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B错误。本题中,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丙、丁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丙、丁有选择权,可以选定甲或者乙履行义务。丙接受了货物,说明他选择了甲履行合同义务,而丁拒绝接受货物而选择向乙主张权利,那么乙便是乙、丁合同义务人,乙不能以自己是受托人为由拒绝履行对丁的交货义务。

选项C正确。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意味着丁选择乙作为相对人,该选择权属于形成权。

选项D正确。第三人选定了履行义务的相对人之后,不可以变更。所以丁选择了乙作为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就不得再更改。丁在拒收电视机后又向甲付款的行为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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