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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经法》每日一题(3月29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3-29

 

题目: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原来甲公司的债务由丁公司继承,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原来对甲公司的债权100万,因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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