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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10-09

10月8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对受奖励的应征公民退伍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出国、出境或者升学。

根据《规定》,适龄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适龄公民当年被批准入伍安心部队服役的,给予奖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在乡镇、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对本县(区)征兵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个人奖励: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成绩优异的;模范执行征兵命令和征集政策法规,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勇于向征兵工作中的不良倾向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保证兵员质量贡献较大的;积极做好征兵宣传工作,影响广泛,社会效果显著的。

此外,凡符合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及有关政策规定,无违反征兵政策和徇私舞弊等问题发生等条件的单位,应给予奖励。

对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奖牌或奖励证书,并可发给奖品或奖金。对受奖励的应征公民退伍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县(区)在对基层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的同时,还要对表现突出应征公民及家属进行奖励,每户发放不少于200元的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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