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记者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日前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划出了师德“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止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违反师德有了具体处分种类和期限
据了解,《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下同)。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
教师10种越“红线”行为将受处分
《办法》明确,教师有下列10种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同时,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处分教师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据悉,《办法》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教师违反事业单位纪律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党员教师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教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立案调查并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受处分教师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记者还了解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另外,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全省各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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