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考收费行为,保障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正常运行,参考湖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高校自考助学生均培养成本的监审报告》以及外省同类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
一、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学费(每生每年)
文史类:本科3200元,专科3000元;
理工类(含医药专业):本科3400元,专科3200元;
艺术类:本科5000元,专科4800元。
业余班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600元收取。
上述标准包含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费用。
短期培训班(2个月内),按课时收费,每课时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3元的标准收取。
2、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实践环节考核费每生120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费每生300元。
3、书籍课本费按实收取;公寓制管理的学生住宿费按湘价服〔2003〕1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非公寓制管理的学生住宿费按每生每年不超过 600元的标准收取。
4、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调整为38元/科次(其中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按省级15元,市州级5元,县级18元分成;全日制助学班、学历文凭认定和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考试的专业按省级21元,市州级12元,院校5元分成;外省借考生报名考试费分成标准按省考试院与外省自考机构签订的协议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自学考试初次报名参考新生考籍证工本费(IC卡,含防伪准考证)调整为每生20元,已有旧考籍证的考生换证时按每生1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IC卡,含防伪准考证)。
5、取消自学考试省内转籍手续费、转专业手续费、委托开考补助费、单科合格证审定费。
6、自学考试其他收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省际转籍手续费每人每次50元(省级30元,市州级20元);向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学历文凭试点、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考试的办学单位收取的考籍管理费按每生每年学费的7%收取(在学费中列支,不另向学生收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审定费每证90元(省级50元、市(州)级20元、县级10元、主考院校10元;补办毕业证明材料加一倍收费);自考点考费每人每科200元;中英合作商务(金融)自考费每人每科110元。
二、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目增加自学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教育部与各行业协会协商的标准在各协会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考试费用中列支,不另向学员收取。
四、自学考试助学班学杂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省内教育机构与省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自考助学班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执收单位应持通知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在报考简章和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来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按省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原有关规定已向老生收取了费用的,不再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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