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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通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根据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实际以及律师入职资格、执业要求的变化,经商司法部,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从2014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见附件1),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需要继续学习的考生,可按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顶替办法(见附件2)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选择按法律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

考生可从即日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全部的毕业要求。

三、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请各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停考过渡方案,妥善安排此次专业停考事宜,确保考生合法权益,做好各项平稳过渡工作。

附件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专业名称

1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

2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3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4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5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6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7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8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律师专业(本科段)

9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10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说明:凡设有停考课程的其它专业,可参照附件2的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顶替停考课程的成绩。

附件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C030111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C030112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5677

法理学

7

05677

法理学

7

2

05679

宪法学

4

05679

宪法学

4

3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00242

民法学

7

4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5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5

刑法学

7

6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7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00244

经济法概论

6

8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00261

行政法学

5

9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00247

国际法

6

10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二选一

04729

大学语文

4

说明:通过“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考生,可选择顶替“中国法制史”或“大学语文”课程。

律师专业(本科段),C030108

法律专业(本科段),C030106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2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3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4

00249

国际私法

4

00249

国际私法

4

5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6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7

00247

国际法

6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8

00229

证据法学

6

任意三门选考课

9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10

00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3

11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律师专业二选一课程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说明:

1.通过“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或“司法鉴定概论”课程的考生,可顶替“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2.通过“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或“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课程的考生,可顶替法律专业的选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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