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根据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实际以及律师入职资格、执业要求的变化,经商司法部,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从2014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见附件1),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需要继续学习的考生,可按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顶替办法(见附件2)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选择按法律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
考生可从即日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全部的毕业要求。
三、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请各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停考过渡方案,妥善安排此次专业停考事宜,确保考生合法权益,做好各项平稳过渡工作。
附件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专业名称
1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
2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3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4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5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6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7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8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律师专业(本科段)
9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10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说明:凡设有停考课程的其它专业,可参照附件2的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顶替停考课程的成绩。
附件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C030111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C030112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5677
法理学
7
05677
法理学
7
2
05679
宪法学
4
05679
宪法学
4
3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00242
民法学
7
4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5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5
刑法学
7
6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7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00244
经济法概论
6
8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00261
行政法学
5
9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00247
国际法
6
10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二选一
04729
大学语文
4
说明:通过“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考生,可选择顶替“中国法制史”或“大学语文”课程。
律师专业(本科段),C030108
法律专业(本科段),C030106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2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3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4
00249
国际私法
4
00249
国际私法
4
5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6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7
00247
国际法
6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8
00229
证据法学
6
任意三门选考课
9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10
00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3
11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律师专业二选一课程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说明:
1.通过“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或“司法鉴定概论”课程的考生,可顶替“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2.通过“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或“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课程的考生,可顶替法律专业的选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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