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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自考助学机构2011年招生信息公示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自学考试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严格的质量标准和严密的考试管理为自学考试赢得了很高的社会声誉,自学考试文凭为国际上许多国家所承认。

为了发挥自学考试优势,扩大高等教育供给,更好地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我省在符合条件高校和高等非学历办学机构开办了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教育对象以具有相当于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为主,其管理模式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模式。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合格者,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具备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在研究生报考资格上,全日制助学班毕业生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随着2011年普通高考结束,各办学单位招生环节工作陆续开始。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维护自考良好形象,引导考生正确选择学习机构,依据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考核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招考[2010]8号)文件要求,市招考办针对自考助学机构招生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要求,根据现有教学和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合理办学规模。

二、各机构应如实进行宣传,招生简章自考相关部分须明确说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特征,不得混淆自考全日制助学与其他办学形式界限;不得以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不得通过中介或非本单位人员招生;不得以其他社会助学机构名义招生;收费及退费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青岛市教育局民社办规定,各自考助学机构,若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须具备或具有相当于高等非学历办学机构资质(由民社办审核);其他助学机构仅可举办业余培训性质自考助学,对于不符合条件院校,我办将报请省考试院取消自考助学资格。

四、各机构办学场地应为:具有自主产权或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租赁合同(合同期3年以上);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区。不得使用非审核认定场地;不得与其他自考助学机构或培训机构联合办学或由其他机构代培。

五、具有自考试点专业开考资质的机构,须严格执行省考试院关于试点专业的管理规定。不得以合作或代培等名义转让资质;不得接受其他机构以“自考试点”、“高等学历教育”等名义进行的联合招生、挂靠办学、资质共享等行为。

我办现将青岛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2011年招生专业、办学和报名地点、教学设施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向社会公示。凡与公布学校、专业、办学信息不符的招生宣传,省自考办一律不予认可。各机构如有申报信息不属实、办学行为不规范、招生欺诈、违规办学等行为,我办将报教育主管部门及省考试院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自考助学监督电话:85786239

电子信箱:zikao@qdzk.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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