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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关托儿所的场地与设备之规定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4

【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德国有关托儿所的场地与设备之规定 2013年10月20日 09时讯

根据柏林的幼稚园法,托儿所的设备必须能够协助园方达成学前教育之目的,因此托儿所除了要根据幼儿的个人需求提供足敷使用的设施之外,还要考量到是否符合教育理念。根据幼稚园法的规定,幼稚园的场地和设施除了必须符合柏林建筑法相关的规範之外,也要遵照德国意外保险法令中有关托儿所设施的详细规定 (共42页)。

现已存在的托儿所面积必须能够平均提供每一个幼儿3平方公尺以上的活动空间;至于目前新建的托儿所则将此项规定提高到4.5平方公尺。除了室内空间之外,还必须要有足够的户外活动场地,所使用的建筑装潢材料也必须确保不会损害人体的健康。

若托儿所位在超过4户的公寓大楼内 (柏林的楼房大多不超过6楼),则托儿所必须拥有独立的对外出入通道,该通道的宽度必须在0.9公尺以上且不可有任何的阶梯存在,要让残障者、行动不便之老人及携带幼儿者 (例如推着婴儿车之妇人) 在没有旁人协助的情况之下,依然能够自行进出托儿所的大门。

根据无障碍设施方面的规定,托儿所大门前必须留有足够的迴转空间。无障碍斜坡的两边都必需装设扶手,斜坡的坡度不得超过6%。除了斜坡的起、始位置都必须要有至少1.5公尺宽的平台之外,若斜坡较长,则每6公尺就必须要有一个过渡的平台。托儿所内所有的起居室和卧房都必须依照无障碍空间的标準规画;至于厕所、浴室和厨房则必须至少各有一间具备无障碍空间设备。

若以受托对象的年龄来区分,托儿所设施必须符合2-3岁、3-6岁两个族群的需求,主要是指卫生马桶、桌椅及课桌椅等与身材有关的设备而言。因为柏林的托儿所基于教育理念推行混合编班制度,也就是让所有不同年龄层的幼儿混合在同一个团体里,因此若非必要并不会特别把各种硬体设备按照年龄明显区分。

参考资料

【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德国有关托儿所的场地与设备之规定 教育体系。当时的“太学”,相当于今天的高等教育;府设府学,州设州学,可以说是一种中等教育;乡社设社学,即乡塾,为初等教育;“番学”为少数民族教育。同时台湾也开始实行科举制度。台湾建省后,第一任巡抚刘铭传推行革新,在教育上先后设立了“西学堂”、电报学堂等学校,已具备现代学校的雏形。如西学堂有较完备的设施,课程不再限于儒家经典,还设有外语、历史、地理、测绘、算学、理化等。这些措施,为台湾现代教育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台湾教育的起源1630年代,跟随荷兰东印度公司来台的传教士干治士()利用罗马拼音将台湾新港附近的平埔族语言文字化,并利用该文字开堂教授圣经。该文字因为 东印度公司传授于平埔族新港社,所以称为新港文或新港文字。1636年,荷兰传教士罗伯图斯·尤钮斯(RobertusJunius)更开始在新港社创立学校招收平埔族学童,教授新港文、圣经与罗马文字。后来,南部平埔族大社中,通通都有类似由传教士设立的教育机构。这些学校,就是台湾教育的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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