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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招生广告不能混淆学历与非学历教育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6

针对往年部分民办高校招生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北京市教委近日表示,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都要备案,且招生广告不能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

按要求,凡经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3-2014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都要备案。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说,民办高校在简章和广告中,不能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能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民办校不能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能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夸大、虚假宣传。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备案和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能含有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计划内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2013-2014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都是备案内容,备案后方可发布。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中,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举办者、校长等信息要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学校办学类型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且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要明确说明本校的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图片。招生类别要明确分为本专科学历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学习形式要分为全日制、业余、短期、函授(或远程)等。学校要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计划内统招专业、自考助学专业、学校自设培训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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