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家教育部的消息说,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内地高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 合作办学,经核准可以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
中国的学位管理部门近期进一步加强了对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主要由境外合作者提供师资、教材、教学保障、中国国内急需而总体办学力量不足的专业,或是符合国内教育事业特定需要的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国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该专业,可以授予国外学位。
同时规定,内地高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合作办学,经核准,也可以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
参照这一模式,截至二00一年三月,经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四十五个。
据称,近年来,为适应中国加入WTO和高等教育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中国内地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活动日趋活跃,数量逐年增多。
另一方面,针对社会上一些机构和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班”、“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规定强调: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凡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向学员颁授境外学位,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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