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
然而,社会上出现传言,说解释草案通过后可随意取姓氏,说法对吗?公民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和相关专家就此回应。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些人据此认为,自己取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约束。
对此,解释草案明确,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作解释草案说明时表示:“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国有深厚的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也是我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的传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毅夫解释道,“从草案看,解释草案的目的是将‘有权’解释为‘有权亦有义务’,即‘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玲蔚说,姓氏选取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从我国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等角度来看,还是要严格限制,体现严肃性。所以媒体报道时,要避免误导公众,不能认为现在可以随意更改姓氏了。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任何公民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姓名权同样也不例外。具体来看,公民姓名权的边界限制,主要应该体现在:在形式上,姓名权不应妨碍基本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比如,不应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选取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甚至是生造他人根本无法辨识的语言文字;在实体上,不应损害基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如选取极不雅的恶俗字词。当然,具体界限如何限定,仍有待细则厘定。同时,姓氏问题在中国有伦理基础。如果随便改姓,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可能对中国伦理秩序和家庭文化造成很大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草案在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同时,提出公民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审议中,不少委员对此款提出疑虑:什么是“其他正当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举了一个案例: 一个孩子18岁以后父母离异了,他说你们两个人都不爱我,我要到公安局改姓,姓自己的姓。那么父母离异能不能当做选取姓氏的正当理由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说,规定“有其他正当理由”,仍未解决判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对“其他正当理由”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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