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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研究生因疑似肺结核遭拒录 状告当事研究所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3

今年4月,因体检检测为疑似肺结核,湖北青年李明(化名)在接受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研究生复试体检后被拒绝录取。昨日上午,李明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请求法院判研究所录取其为该研究所2011级硕士研究生。

据悉,这是我国首例因疑似肺结核而导致的被拒入学的歧视案件。

诊断不具传染性仍被拒录

2010年10月10日,湖北青年李明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报考学校是北京大学(微博)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的石油地质学。在查询到初试成绩合格后,他于今年3月18日申请调剂到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并于3月21日收到研究所关于参加复试通知的电子邮件。3月30日,李明参与复试并通过,并于次日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体检。体检后,研究所的招生老师称体检结果为“疑似肺结核”,拒绝录取他。

之后,李明应研究所的要求,为进一步排查病情至广州市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检查。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于4月8日出具的诊断意见为:“疑似肺结核,病灶范围小,痰涂片结果阴性(不具有传染性)。”处理意见一栏写道:“可边治疗边工作。”李明将诊断结果和诊疗意见提交给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经请示后,仍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而拒绝录取,同时也不能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自称受歧视追讨受教育权

李明一纸诉状将该研究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请求法院

判令研究所录取他为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2011级硕士研究生。

长期关注反歧视的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黄溢智认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于早期非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完全可按医嘱一边治疗同时享有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权利,广州地化所的拒录行为已经构成对李明的歧视。

北京瑞丰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认为,广州地化所是国家设立的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教育机构之一,其拒录行为,属于根据国家法律、规章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影响了李明本应享有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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