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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新变化:放宽裸眼视力 “近视”也可报考飞行员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8-01-27

民航招飞新变化:放宽裸眼视力,激光手术后近视也可报考飞行员。

据中国民航局网站消息,新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7013-2017)(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新版《规范》的最大亮点是将裸眼远视力放宽至C字表0.1(约等于E字表4.0),有条件放开角膜屈光手术,取消身高和腿长的具体要求等,这些变化将极大提高符合要求的学生比例,有利于航空公司选拔更优秀人才加入飞行员队伍。

据民航医学中心鉴定所专家解读说,招飞新标准在眼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等方面均有调整和变化,但无疑眼科放宽标准对学员影响最大。之前视力不达标及屈光度超标高居招飞体检淘汰率第一位,放宽对视力的要求后,符合招飞要求的学生生源群体占比由28%扩至约84%。

旧标准规定: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同时规定,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矫正视力不低于1.0,且屈光度不超过3.00D(300度近视)或散光两轴相差不应大于2.00D;屈光参差不应大于2.50D,也可视为合格。

此次还有条件的接受角膜屈光手术的人员进入民航飞行员队伍。旧标准规定:不应为角膜屈光术后。新标准规定: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同时还提出要求: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18周岁;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近视450度、远视300度)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1.0,屈光度保持稳定;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460 双眼视功能正常;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且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据介绍,近年来,视力、血压等方面的高淘汰率日益成为制约飞行学员招收选拔的瓶颈,航空医学和临床医学的诊疗鉴定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使得旧规的部分条款要求已经不能适应民航强国建设的发展要求。为推动航空医学和临床医学的诊疗鉴定技术进步,加强民航飞行员队伍资质能力建设,提升飞行员文化素质水平,推进民航强国建设,民航局全面梳理现行招飞标准内容,并对《规范》进行了相应修订。

统计显示,视力不达标及屈光度超标高居招飞体检淘汰率第一位。新版《规范》将裸眼远视力由不得低于C字表0.3(约等于E字表4.7)放宽至0.1(约等于E字表4.0),屈光度要求由不超过3.00D放宽至-4.50D~+3.00D范围。该标准放宽后,将使符合招飞要求的学生生源群体占比由约28%扩至约84%。与此同时,经过近20~30年的临床长期观察,民航对角膜屈光手术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证实,术后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处于可控制、可接受、可预测水平。因此,新版《规范》将角膜屈光手术由过去的不允许修改为有条件放开,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并满足相关条件即可鉴定为合格。

围绕近年来招飞淘汰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相关条款内容,此次修订以研究数据为基础,开展修订可行性研究。在修订检查鉴定程序方面,《规范》完善规范血压测量方法,血压超标引入动态血压监测技术程序;隐斜和色觉纳入多种技术方法综合判断程序;规范听力检查方法,取消因听力测试环境影响所致的听力偏差要求,放宽高频听力损失要求;对自我伤害、精神障碍以及病史家族史等判定程序的进一步明确,取消对部分疾病家族史病史的限制要求,力争避免引起争议,完善争议处理技术手段,增强规范的科学性。

针对民航飞行工作特点,按照重功能,轻形态理念,新版《规范》更多关注功能性检查,并进一步细化部分功能性检查结果的鉴定标准;考虑现代飞机座舱设计已结合人体工效学特点,取消身高和腿长的具体要求;放宽肝肾囊肿大小的标准;明确对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疝以及子宫内膜异位症等患病率较高情形的限制要求等。此外,修订后的《规范》进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增加对部分辅助检查结果进行临床意义判断,规范了医学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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