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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信用社2013年考试真题及答案(主观题)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9

主观题(共6道题,总分45分。其中1、2、3题为必答题,后面的题可从会计/计算机/法律选择一科作答,参考时限70分钟)

1. 略

2. 略

3. 略

4. 略

计算机主频计算机相关的题目。

主频=外频×倍频

4. 年度决算日应着重做好哪些工作?

解析:1,全面处理和核对账务

2,检查库存现金与其他资金

3,调整金银、外币记账价格

4、核实应收账款

5,结转本年利润

6,办理新旧账簿结转

4. 某日中午,甲乙丙共谋晚上抢劫一路边店,在去踩点途中,路遇丁邀丁一起干。丁拒绝,甲说不干就算了现在陪我们一起去看看。在察看该路边店时,丁告诫甲乙丙:店在路边,进去时行动要快,路边有公用电话,要防止报警,还随手扯断了电话线,尔后四人离去。当晚,甲乙在店外会合,丙未来。甲乙持匕首闯入商店。店主一家三人正在睡觉(该店在白天营业时作店铺,晚上打烊后做卧室),店主被惊醒后拿出床下私藏的猎枪(无持枪许可)朝甲乙射击,致甲死亡、乙重伤,同时也使自己的妻子死亡。经查丙因为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醉酒而未来。问: 1、对乙丙丁如何定罪处罚? 2、店主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此题为国家司法考试真题 1、乙丙丁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窃,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乙丙丁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丙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店主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店主开枪射击至甲死亡乙重伤,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遭到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认为过当。 店主误中其妻死亡,属于在正当防卫时错误打击第三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5. 什么是队列的“假溢出”及其解决办法是什么?

答案:

(1)系统作为队列用的存储区还没有满,但队列却发生了溢出,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假溢出"。

(2)解决办法:一是将队列元素向前“平移”(占用0至rear-front-1);二是将队列看成首尾相连,即循环队列(0..m-1)。在循环队列下,仍定义front=rear时为队空,而判断队满则用两种办法,一是用“牺牲一个单元”,即rear+1=front(准确记是(rear+1)%m=front,m是队列容量)时为队满。

另一种解法是“设标记”方法,如设标记tag,tag等于0情况下,若删除时导致front=rear为队空;tag=1情况下,若因插入导致front=rear则为队满。5. (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五题)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6. 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

请问:

(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

(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

(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不能。《商业银行法

(2)能。《商业银行法

(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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