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原则1、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2、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2007年元月1日以后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志愿服务农村教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2)、已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确认的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的学科一致。其中,取得任教学科为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教师资格证的,可以报考科学、劳动技术、科技活动任教岗位;取得任教学科为体育与健康、生物教师资格证的,可以报考生命与健康常识任教岗位;取得任教学科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的,可以报考心理教育任教岗位;取得任教学科为体育与健康教师资格证的,可以报考体育任教岗位;取得任教学科为思想政治教师资格证的,可以报考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任教岗位。(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已招聘为特岗教师的,在三年聘期内不列入招聘范围。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招聘,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聘期待遇聘用期内,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及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户口及档案管理和聘后管理等,详见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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