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2013校园招聘毕业生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边防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
(二)接收对象以男生为主。
(三)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生,以黑龙江省内的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专科生必须是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
(四)接收专业: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类,理学类,工学类,医学,管理类,公安专科。
(五)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
(六)接收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分别在22、24、29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
(七)接收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八)接收对象必须具有能够经受复杂艰苦环境考验和锻炼的能力。按照公安部要求,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分配到基层单位,由于公安边防部队基层单位主要分布在沿边境线的乡(镇)区域内,生活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交通不够便利,大学生理想中的恋爱、择偶对象较少,工作性质单一,任务繁重,部队管理要求严格,这些客观因素要求拟入警大学生必须能够经受住复杂艰苦环境的考验和锻炼。
(九)接收对象必须具有长期在部队服役的理想信念。按照公安部要求,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5年后,部队按照中央军委要求,严格控制连、排职干部转业。拟入警大学生要有长期在部队服役的准备。
(十)以下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①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②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③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定向、自费毕业生;
④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和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⑤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积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⑥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
⑦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接收程序
(一)报名。采取个人现场报名和邮寄投递报名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12月19日至12月21日(以现场投送材料和邮寄发出报名材料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报考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自荐材料;2、《普通高等院校全国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册
(三)综合考查。主要包括体格检查、心理素质检测、政治审查、体能测试、面试等。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公安部政治部将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考试成绩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退回原学校。
(二)岗前培训淘汰。对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
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必须确保个人填写递交的报考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凡不按要求报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与总队签订接收协议后,在入警培训过程中本人强烈要求终止协议的,总队将收取违约人的违约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撤销其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院校。在分配到工作单位后至下达首次任职命令期间,本人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总队报上级批准后,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范围内限报一个单位,凡重复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四)资格初审按照符合条件、择优选拔的原则进行,通过初审被确定为参加统一考试的人员,接收单位会提前以电话方式通知本人,凡未通过初审的人员不再专门通知,不退还报名材料;
(五)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或未参加统一考试、各类测试者,均不列为接收对象。
联系方式
报名材料统一递交或投递到:黑龙江省边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32号www.sdsgwy.com,邮编:150040。
联 系 人:王干事
联系电话:0451—82156730
传 真:0451—8215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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