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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管理学、经济学、工学等三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专业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75分或“良”(含)以上;

4、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上海市考试院公布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必须是申请毕业时登记参加当次我校组织的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的)或毕业前获得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上海市考点)笔试成绩合格证书。英语成绩或证书自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往前追溯四年内有效。

第四条申报手续

1、毕业生在申请毕业的同时,可以在我校参加一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以作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成绩需要。上半年(7月份)的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12月份的四级英语考试;下半年(1月份)的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6月份的四级英语考试;仅限一次报考机会。

2、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向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提供本科成绩单、外语证书或外语合格成绩单、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审核程序

1、成教学院根据《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名单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名单后,对符合条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以及毕业后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均以一次为限。凡未在有效期申请者或申请后中途放弃者,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八条学校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规定或条文,自行失效。

第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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