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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教师一校任教9年须交流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6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下发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相关意见。辽宁将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

根据要求,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均应交流轮岗。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在职务(职称)评聘中,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是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规定本辖区小学、初中在本校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

从2017年起,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评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时,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年,或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8年起,我省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在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方面,将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优先使用教师周转房。此外对参加交流轮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要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新闻延伸

6年沈阳9012名教师参加交流

资料显示,其实早在2003年,为缩小校际差距、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沈阳市试行了教师流动制。但大规模的教师交流始于2006年,交流工作在市内五区全面启动,最大特点是“人走关系动”。沈阳市打破区域内原有学校界限,将教师由“学校人”变成“学区人”。市内五区共成立53个学区,区内教师资源共享,统一组织备课、教学、质量检测、校本研训。当年,沈阳市共交流中小学教师、校长2055名,占城区专任教师总量的16.2%。2006年,沈阳市持续多年的“择校热”明显降温。

从2006年开始到2012年这6年时间里,沈阳市共有9012名教师参加了交流,占符合交流条件教师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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