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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考加分政策调整:6种“加10分”减为2种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6

2014年,辽宁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最明显的就是“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的6种情形减少到了2种。其中原来的二、三、四、五条全部取消,只剩下第一条和第六条,保留的第六条内容被拆分成为新的两条。

取消的4种“加10分”情况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保留的2种“加10分”情况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被审核通过)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我省限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

其他加分政策调整

见义勇为高考录取享“降5分投档”

2013年,辽宁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明确: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 (以上所述子女特指见义勇为人员婚生子女。省级、市级表彰分别指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表彰)。

辽宁省招考委研究决定,从2013年高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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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高考照顾录取和加分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干部、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2.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 (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被审核通过)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我省限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

5.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 (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享受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注释:凡符合第2条、第3条、第4条、第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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