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的通知》(教考试函〔2006〕2号)以及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及相关免考规定的通知》(沪教考院自考〔2006〕45号)精神,市自考委对2007年3月修订颁布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全文如下: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2008年6月修订)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上海市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作以下修订:
一、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专科(含基础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706)”、“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3707)”、“大学语文(4729)”。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0012)”、“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高等数学(一)(0020)”和“高等数学(工专)(0022)”。
二、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独立本科段(含本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3708)” 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3709)”。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0015)”、“日语(二)(0016)”、“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4184)”、“高等数学(工本)(0023)”、“物理(工)(含实践)(0420,0421)”。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一)(002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4184)”、“高等数学(工专)(0022)”、“高等数学(工本)(0023)”等课程;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12)”、“英语(二)(0015)”等课程;日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日语(二)(0016)”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课程;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含实践)(0420,0421)”课程等等。
四、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在校生、肄业生和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的考试,凭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且专业层次和要求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其他公共基础课。
五、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12)”课程;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或取得原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12)”和“英语(二)(0015)”课程;取得大学日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日语(二)(0016)”课程。
六、取得以下任何一种考试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课程:
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
②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及以上;
③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5模块;
④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6模块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51,0052)”课程。
七、高教自考生在报考高教自考多个专业时,已通过的名称相同且代码相同的高教自考课程,可以申请免考。
八、高教自考各专业中所设置的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免考,依照相应专业所制定的具体免考补充说明执行。
九、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自2008年7月1日起,高教自考公共政治课程已作调整。高教自考新、老公共政治课程的过渡和免考按《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及相关免考规定的通知》(沪教考院自考「2006」45号)执行。
十、高教自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等)。经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分别于每年的6月或12月汇总,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的合格成绩。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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