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病逃避征兵或由他人冒名顶替体检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且2年内不得出国、不能参加高考,还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4月23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了《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首次将应征与公务员录用挂钩
与原条例相比,草案首次将录用公务员与应征“造假”者挂钩,并提高了处罚标准。对于拒绝、逃避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检、政治审查等活动的;在体检过程中伪病逃避征集的;让他人冒名顶替体检或应征入伍的;入伍后因思想原因或者伪病被作退兵处理的应征公民,经教育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出国(境)。教育行政部门2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和复学、复读资格;人才交流和劳动就业介绍机构2年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在职人员将不能调资晋级,并会受到行政处分。
草案还规定县级兵役机关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组织安排基层单位对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拒绝安置退役兵或将被罚10万
与原条例相比,草案对拒绝安置退役士兵相关单位的处罚标准提高了10倍。明确规定,阻碍适龄公民应征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符合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未完成任务的人数,每人处以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被处罚的单位仍然要按规定做好动员适龄公民应征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
此外,草案明确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应当不低于部队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标准。到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应享受特殊优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如果您对征求意见有何想法或意见,请于5月10日前登陆“辽宁法制网”提出。
网址:http://www.lnlaw.gov.cn
信函可邮寄至: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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