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
根据《意见》,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将由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享受相应的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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