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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考护理学专业考试计划调整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6

为更好地适应现代卫生保健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更具人文精神等综合素质的高级护理人才,上海市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简称“原计划”)将作适当调整。

一、增加“公共关系学”一门必考课程及“老年护理学”和“康复护理学”两门选考课程。

二、将原计划中的“公共外语”、“社区护理学(一)”、“急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二)”四门必考课程改为选考课程。

上述调整自2007年起执行。

新修订的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B100702)考试计划如下表(简称:新计划表):

注:1.序号1~11为必考课程;序号12为选考课程,不考此课程者须加考序号13~19的选考课程中未选考过的课程以补足14学分;序号13~16为限定选考课程,考生须在这四门课程中任选一门报考;序号17~19为限定选考课程,考生须在这三门课程中任选一门报考。

2.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条件: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且目前在岗的临床护士、护士学校的本专业教师以及护理管理干部。报考资格由市卫生局审核。

3.临床实习必须在综合性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集中进行。

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新增的两门限定选考课程的课程说明如下:

1.老年护理学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护理、安全问题、心理卫生、健康教育以及老年期常见疾病的护理与康复等。其中增加了老年护理体系的构建、老年健康教育等内容。

2.康复护理学

重点介绍康复护理概论、常见伤病的康复及护理、性功能障碍的康复及护理等。

考虑到该专业新、老考试计划的衔接与平稳过渡,市自考办已制订了相应的过渡办法,具体如下:

1.至2006年底前,参加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所有考生仍按原计划报考和毕业(毕业总学分不得少于74学分,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

2.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7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9的课程)中4门原计划所设课程且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课程,可在新计划的“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2门必考课程中任选1门报考,且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其他限定选考课程。

3.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7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9的课程)中3门原计划所设课程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课程,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其他限定选考课程,但须报考新计划中“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2门必考课程。

4.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4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6的课程)中2门原计划所设课程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课程,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该4门限定选考课程,但须报考新计划中“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2门必考课程;且必须至少选考1门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另外3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7~19的课程)。同样,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3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7~19的课程)中2门原计划所设课程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课程,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该3门限定选考课程,但须报考新计划中“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2门必考课程,且必须至少选考1门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另外4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6的课程)。

5.自2007年起,所有考生在报考该专业的过程中,除上述过渡办法中所涉及的情况(见上述2~4点)外,必须严格按新计划中的课程设置要求报考和毕业(毕业总学分不得少于73学分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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