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受贿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欧某现任港北区某局党组书记,在原任教育和科技局局长期间,利用自己担任局长的便利条件,在该区中小学作业本、试卷的印刷承包方面和校办商店供货商采购项目过程中,为承包商黄某和供货商冯某提供关照,并先后分八次非法收受两人所送的好处费6.5万元,以及收受该区某中学校长杨某送给的好处费1万元。共计收取好处费7.5万元。
后来,欧某处于精神压力,主动到港北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职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欧某主动自首、退回赃款和检举他人犯罪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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