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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流失 勾当有几多?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1

2013年7月5日,一篇《广西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背后有何勾当?》的报道经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日报网等多家网站转载。该报道中许多令人质疑的问题,如今国有资产追讨了吗?当中还有几多勾当?

藐法违法公然弃法?

2009年1月22日,广西师范学院(简称师院)与广西嘉利华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嘉利华公司)签署《关于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投资中止的协议》。

2010年4月2日,师院与广东高州市港兴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港兴公司)签署“合作举办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协议书”,并将师园学院约1.5亿元的资产转卖给港兴公司。

2010年4月28日,师院向广西教育厅打报告中称:“我校已终止与广西嘉利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举办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的协议。

某资深律师认为:师院仅凭“中止协议”便单方确定与嘉利华公司终止了合作办学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终止是最终停止了,强调结果。中止是中途停止,强调过程中被打断,可以继续,也可以停止。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师院与嘉利华公司只有“投资中止”协议,并不能说明终止了合作办学关系。

律师指出,退一步言之,即使师院与嘉利华公司的合作关系已经终止。未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师院也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有权处置也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和五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此举已涉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据业内评估,师院约1.5亿元的资产,当时市场价值至少约5亿元,以原始成本的价格出卖,直接导致巨额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时至今日,师院1.5亿的原始成本亦未能完全收回,港兴公司仍拖欠师院约7300万元。

令人不解的是,师院主要领导无视广西区纪委、高工委、教育厅的督促,一直未运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记者大胆想象一下,是某领导不懂法?还是当中有利益关系?为何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学院和国家的利益?

此外,律师认为“协议书”明确规定,乙方(港兴公司)必须符合教育部26号令要求。而港兴公司并不符合,师院完全有理由向法院起诉“协议书”无效。如此有力的法理,师院的主要领导岂能不用

谁“给力”港兴公司?

知情人提供的材料显示,2009年9月20日,师院成立师园学院引进投资方工作小组,随即先后与天有集团等公司谈判。

2009年12月22日,港兴公司到高州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经营范围增加了“教育投资”,并排在第一位,似乎有意给人一种该公司长期投资教育行业的印象,并将注册资金由118万元增加到518万元,这也似乎是有意为之,渺茫一看,可能误会为5180万元。

从师院引资工作小组成立到港兴公司变更营业执照信息,相隔不到三个月,一家不具备办学资质且未从事教育投资的外地小公司,从何得知师院引进投资方的消息呢?并且后来居上,迅速击败前面几家有资质且实力雄厚的竞争对手。这显然有人在当中穿针引线,密切配合最终促成与其合作。

签约后,港兴公司未立刻取得师园学院的法人代表资格。2010年7月20日,为尽快成为法人代表,港兴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梁仲荣与师院党委书记刘力、院长刘慕仁等人进行了谈判。会谈中,港兴公司承诺在2013年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达到教育部26号令要求,以此争取师院同意变更师园学院法人代表,由港兴公司梁仲荣出任师园学院的法人代表。

毫无疑问,作为师院法人代表、院长刘慕仁无论事前是否知情,但他未根据2009年9月18日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对照教育部26号令的规定核查港兴公司的资质,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

拒贿遭免职 接任者辞职

据知情人说,师院副院长黄初升在出任师园学院副董事长、院长期间,多次拒绝港兴公司的巨额贿赂,港兴公司送黄初升一幅画价值数百万元,被他拒绝。之后,港兴公司又企图通过他爱人拿到他们的身份证,为其买车买房,也被他拒绝。

一位分管师园学院的副院长值得港兴公司下大本钱行贿,三番五次动脑筋想方设法“收买”。那么,师院主要领导有无受贿?我们不得而知。

值得注意的是,黄初升拒贿后不久,刘慕仁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以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免去了黄初升的师园学院副董事长和院长职务,改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贺祖斌担任该职。

极具戏剧性和讽刺性的是,贺祖斌在接替工作不久,便以到党校学习为由,辞去了师园学院副董事长、院长职务,并表示:“就是撤职也不去师园学院,打死也不去!”

师园学院究竟有何棘手问题?让一位副厅级领导干部的贺祖斌如此畏惧,望而却步?

2010年7月20日,刘力在“关于同意变更师园学院法人代表的会谈纪要”上批示:因学校放假,难以碰头,我与刘院长、贺副院长商议,同意尽快办理法人手续。请校领导及党委委员签署意见。

事实上,除了师院副院长李仰智是电话征求意见外,学院其他领导和党委委员都在7月21日和22日签了字,这说明绝大部分学院领导和党委委员都在南宁,均有时间有条件召开党委会来讨论变更师园学院法人代表的问题。

然而,如此重大的决策却被学院主要领导以放假为借口“免去”了,不让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和研究。因师园学院法人代表过早变更,导致师范学院对师园学院迅速失控。作为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的“两刘”,对2010年7月20日会谈时港兴公司承诺的事项视而不见,对其一而再,再而三的违约行为始终不管不问。师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在师园学院的以上问题上同时失声,丧失了基本的组织原则和纪律,对国家和学院的利益漠不关心。

不同观点者被“扣帽”

2011年元月,匿名者向广西区有关领导举报“对刘慕仁受贿300万导致广西师院3000万泡汤的举报和控诉”。

知情人还透露,刘慕仁对有关人员说:“匿名信出现后,刘力让师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梁半农和纪委副书记、纪委办监察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陆慧,帮助我排查匿名者,最后认为匿名信是党委副书记叶德明伙同学校办公室某工作人员所为。理由是:一、叶德明和该工作人员在师园学院的问题上持共同观点,坚持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报批,而且港兴公司的不具办学资质亦是此工作人员第一个发现并进行了调查;二、匿名信出现前,该工作人员表现异常,常出入叶德明办公室。三、刘力等人复印了办公室另一名工作人员经手人的校内收文登记簿(注:并非办公室某工作人员所经手的工作),以此证明该工作人员没有理由进出叶的办公室。”

随后,该工作人员即遭到打击报复,被以加强保密工作的名义隔离在院长办公会会场和校领导办公室之外。同时,刘力唆使刘慕仁到广西区组织部、高校工委、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栽赃匿名信是叶德明所为。

对此,记者再次质疑,匿名信出现后,刘力等人不经上级领导和组织的指示,便积极展开排查,并捕风捉影栽赃他人,以此确定所谓的匿名信始作俑者。排查行为是组织行为吗?能代表师院党委、行政以及纪委吗?如不是组织行为,当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后来,刘慕仁发现并对有关人员承认自己是被刘力诱惑了、算计了。

据了解,师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曾实名向广西区党委、政府、纪委、教育厅“举报广西师范学院在师园学院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违规办学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至今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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