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出台,从3月15日起,我区高等院校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新规,《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5]1号)(以下简称原《通知》)不再执行。《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在原《通知》里都有,不同的是在原来的标准上进行了细化,并单列出来了,以便于管理。
《通知》规定: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高等院校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学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在校园内醒目位置或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举报电话。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对于贫困家庭的困难学生,学校应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对贫困生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负担。
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185号)。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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